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82 號
聲 請 人 張桓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