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裁字,111年度,160號
JCCC,111,憲裁,160,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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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60 號
聲 請 人 陳柿銪
上列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檢察署 107 年度台義非 1071 字第 10799073875 號函(下稱系爭函)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23 條及第 24 條前段規定;檢察官調查、強迫受刑人定應 執行刑之法規範違憲,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法 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裁判,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 定,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縱依憲法訴訟 法第 92 條規定,本件應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亦應據裁判始得聲請解釋。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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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