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5 號
聲 請 人 葉豐華
訴訟代理人 蔡佳渝 律師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257 號刑事判決,
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牴觸憲法,
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下 稱系爭規定),就其「查獲」之要件,依法條文義、立法目 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察,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具體行 為態樣內容亦存有難以預見之處,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而侵 害聲請人基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 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4 日前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罪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1 號刑事判決處 刑;嗣聲請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 訴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予以駁回。聲請人再向最高法院提起 上訴,經該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257 號刑事判決以聲請 人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案,應 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聲請所據之確定終 局判決。又最高法院上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 ,是本件聲請案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 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部分,擬另案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