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0 號
聲 請 人 倪國榮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
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適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
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認最高 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對分管契約內 容置之不理,逕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且不妨礙重劃計畫及土 地分配者」與否,任由私人之自辦土地重劃區重劃會自行認 定,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 解釋。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 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 、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3 日聲請解釋憲 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審酌之。又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 度上更一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 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應認上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 ,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 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 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