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古明英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被 告 古雲福
高廷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被 告 古怡真
被 告 古秋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古鳳嬌
被 告 古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月14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五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