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68號
TCDV,110,重訴,368,2021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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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原 告 駱佳欣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吳立華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複代理 人 許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5號本 件被告請求本件原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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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