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63號
TCDM,110,聲,2163,202106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亭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字第4453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143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連亭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亭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 ,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 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 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 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 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 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 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 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 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 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



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連亭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 ,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 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 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連亭鈺於 民國110 年4 月19日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 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10 年3 月9 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 15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 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 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6 年2 月之範圍,爰參酌受 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 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連亭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5次) 有期徒刑3年9月(3次)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日 107 年9 月22日、107 年10月25日、107 年10月28日、107 年11月3 日、107 年12月6 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 年9 月24日、107 年10月27日、107 年10月30日、107 年11月5 日、107 年12月8 日) 107 年11月9 日、108 年8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 年11月11日、108 年8 月27日)、108 年11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287號、第133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287號、第133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35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判決日 109年5月4日 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35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判 決確定日 109年6月9日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8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53號 編號2至6號經本院於110年3月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3次)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1月 犯罪日期 108 年10月22日、108 年11月26日、108 年11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 年10月23日、108 年11月27日、108 年11月29日) 108年11月10日 108年12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287號、第133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287號、第133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287號、第133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判決日 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判 決確定日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53號 編號2至6號經本院於110年3月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