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全更一字,110年度,1號
TNDV,110,家全更一,1,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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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全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孟蓉
相 對 人 鍾瑞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係夫妻,相對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肆意破壞婚姻 ,於民國95年間前往大陸地區湖南長沙,與不詳姓名綽 號「音子」之女子同居,直至108年間雙方分手,相對 人返台亦滯留北部地區,並未返家與聲請人共同生活。 而相對人旅居北部期間,又結識一單親女子許若喬,此 有附呈許若喬以與相對人親暱合照,做為其LINE之大頭 貼可憑,具徵渠等2人關係非比尋常,顯對聲請人家庭 生活之幸福美滿,構成威脅。衡以相對人迭次破壞婚姻 ,可見其已無心維護兩造家庭,參以雙方又別居多年, 相互信賴基礎動搖,是兩造間婚姻已生破綻,顯屬無法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業據聲請人依法提起請求離婚之 訴,併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新台幣(下同)150萬元。
(二)又相對人於000年00月間,曾聲請調解欲與聲請人離婚 。於調解時,相對人甚且揚言我要脫產房子,賣房子一 毛錢也不會留給妳和小孩,我要移民等語云云。對此調 解委員還問相對人:「你要移民那裏?」此有調解筆錄 可憑,敬請調閱鈞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350號調解卷參 憑辦。果不其然,自109年12月起接連三個禮拜,相對 人已連續帶人來看過三次房子,相對人母親鍾林美色曾 哭著向來人哀求不要買房子,以免伊祖孫及聲請人流落 街頭,此亦有證人鍾林美色鍾漢壬、鍾嫺儒可佐。 (三)聲請人母子上網費盡苦心搜尋全台房屋仲介經紀公司受 託代銷房屋資訊,所幸皇天不負苦心人,頃發現相對人 是委託永慶房屋仲介經紀公司銷售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南 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及基地,有該公司代銷台南



市安平區健康一街三房平車樓店之廣告資訊可憑。具徵 相對人脫產事證明確。
(四)綜上所陳,唯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為保全日後強制執行,顯有假扣押相對人財產之必要, 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敬請鈞院鑒核,裁定假扣 押,而維權益。
(五)並聲明:請准聲請人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150 萬元範圍內實施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 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 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 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 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 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 至第3項、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聲請人已向法院訴請判決與 相對人離婚,併請求相對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50萬元 ,惟相對人已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房屋及基地委託永慶房屋仲介經紀公司銷售,聲請人日後恐 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 籍謄本影本1件、起訴狀影本1件、永慶房屋仲介經紀公司銷 售廣告資訊影本3件為證,且聲請人訴請離婚及非財產上損 害賠償事件現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家調字第1043號審理中, 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核閱綦詳,堪認聲請人就金錢請 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 ,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及依職權酌定相對人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526條、第527條、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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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