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3年度,808號
TNHM,103,侵上訴,808,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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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傳勛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度
侵訴字第115 號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92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洪傳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傳勛係成年人,於民國(下同) 101 年11、12月間,擔任設於臺南市○區○○路98號臺南市○○國民 小學(下稱○○國小)之自然科代課教師,為代號0000-00000 0(00年0 月0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所屬班 級教授自然科課程。詎洪傳勛明知A男係因教育關係受伊監 督、照護之人,竟利用師生之權勢關係及授課接觸機會,於 101 年12月13日中午某時許,乘自然科課程下課後A男所屬 班級之同學均返回班級教室用餐之際,洪傳勛假打掃教室之 名義,將A男一人單獨留在○○國小自然科教室,向A男佯稱渠 坐姿不正、有脊椎側彎問題云云,而基於猥褻犯意,伸手進 入A男之內、外褲,徒手接續撫摸A男之性器,A男則因洪傳 勛之教師身分,未予抗拒。嗣因A男之同班同學0000-000000 D、0000-000000F(下稱D女、F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臨時返回自然科教室,欲拿取下課時不慎遺留之水壺,洪傳 勛為免東窗事發,始予罷手。因認被告洪傳勛涉犯刑法第22 7條第2項之妨害性自主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40台上86號判例 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76 台上4986號判例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92台上128 號判例參照)。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 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 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 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 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 法(52台上1300號、61台上3099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告訴 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 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 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 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 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 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74台 上1599號判例要旨參照)。換言之,倘告訴人的陳述已多處 前後矛盾,瑕疵重大,所陳關於犯罪基本事實的可信度已產 生重大影響,復無其他證據可得佐證何者為真,自難採為有 罪認定之依據。
三、再者,刑事訴訟法除於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 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明文要求補強證據之必要 性外,對於其他供述證據,是否亦有補強性及補強規則之適 用,並未規定。判例上承認被害人之陳述(32上字 657號) 、告訴人之告訴(52台上1300號)及幼童之證言(63台上35 01號)應有適用補強法則之必要性,係鑑於被害人、告訴人 與被告立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被害情形,難免不盡不實, 或因幼童多具有很高之可暗示性,其陳述可能失真,此等虛 偽危險性較大之供述證據,即使施以預防規則之具結、交互 詰問與對質,其真實性之擔保仍有未足,因而創設類型上之 超法規補強法則,以濟成文法之不足(101 台上1175號判決 意旨參照)。再所謂之補強證據,係指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以 外之別一證據,而與其陳述具有關聯性,並因兩者之相互利 用,而得以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者 而言(101台上90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應適用補強性法 則之證詞,縱先後證述內容一致,仍為單一證人之證言,究



非屬該證言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尚不足謂前後之證詞相互 間得作為證明其所指證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而其前後證述 是否相符、有無重大矛盾、指述是否堅決、態度是否肯定等 情,僅得為判斷其證述有無瑕疵之基礎,尚非相關犯罪事實 之補強證據。換言之,縱認證人先後指述之主要犯罪事實均 屬一致,惟仍為單一證人之證言,尚不足以互為援引作為所 指證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合先敘明。
四、程序方面:
(一)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 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故本件判決書關 於被害人A男、被害人A男之父B男(0000-000000A)均以代 號表示,另本案證人D女、F女即A男之同學均為未滿14歲之 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 亦均不揭露渠等身分資訊,渠等之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合 先敘明。
(二)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 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 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 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 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 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 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 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 能力之有無(100台上4761號、100台上5282號、100台上387 1號、100台上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既係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並未認定被告犯罪,依上說明,本件所引用下述 證據自得以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並毋庸說明證據能力之有無 ,併此說明。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猥褻罪嫌,無非係以:(一)被告供 承有於案發時間,將A男一人單獨留在○○國小自然科教室之 事實;(二)被害人A男及其父B男於偵查中證述;證人D女、F 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國小101學年度日課表1張 、○○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481864號校安事件調查報告 書1份、○○國小學生健康檢查記錄卡1份、○○國小102年1月16 日○○小總字第1020070149號函暨函附照片等,為其認定之依 據。
六、訊據被告固供承於101 年12月13日在自然科下課後之中午,



有將A男一人單獨留在○○國小自然科教室打掃,並有碰觸A男 背部、髖股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對於未滿14歲之A男為猥 褻之犯行,辯稱:伊當日因看到A男上課拿橡皮筋要射同學 ,因A男過去上課有上課講話、寫其他作業、上課吃東西等 情形,所以當日留下A男,要利用下課時間勸導A男,伊係出 於關心A男心態而將A男留下,並無對A男為猥褻行為;另A男 本身品行不佳,其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述,應是因A男上課秩 序不好,常被伊處罰,故A男藉此機會對伊報復云云。另被 告於本院並辯稱:(一)伊擔任A男之自然科老師,但因A男在 上課時有多次不守秩序紀錄為伊糾正,A男認伊是故意針對 他,故心已有對伊不滿,可能因此細故,而對伊挾怨報復指 稱遭伊猥褻。且A男曾有竊盜及對女同學開水下藥報復紀錄 ,可知A男並非誠實之人,故A男其所為對伊指述憑信性極低 。(二)又第一審所傳喚證人周○○、王○○、陳○○三位同學之證 述,均與被告所稱:被告擔任A男自然科老師,因為A男在上 課時有多次不守秩序紀錄,為被告所糾正、A男平日在校表 現不佳,除不守上課秩序外,另有幾次非行紀錄;印象中曾 聽聞A男之同學王○○轉述:見過A男因在文具行竊盜被店家發 現,經店主通知A男母親到場處理;另有其他同學轉述A男曾 因與某女同學爭執,A男在女同學的開水內添加綠油精,做 為報復;A男所指述犯罪時間,A男拿橡皮筋射同學,遭被告 制止,並於下課後留下處罰等情相符。(三)又A男於事發之 初,並未坦承下課後,遭被告留下之原因係上課表現不佳, 並以橡皮筋瞄準同學(見○○國小性平會調查報告書),直至 原審理傳喚A男與證人周○○、王○○、陳○○,經證人周○○、王○ ○、陳○○三人作證,並出示證人周○○所保留聯絡簿後,A男始 坦承有上開劣跡惡行。足見A男與被告存有恩怨,是一非誡 實之人。(四)A男所稱目擊證人D、F女於偵查中證述,亦未 能證明被告有猥褻A男犯行。(五)A男平日非但於校內習慣於 違反上課秩序,並有傷害同學之紀錄(綠油精事件),校外 更有竊盜犯行。可知A男平日表現已脫逸活潑、好動層次, 涉及犯罪行為,其所為指述,憑信性甚低等語。七、經查:
(一)本件依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於101年12月2 1日受理報案,案情摘要記載為:相對人(即被告)為學校 自然科目任課教師,案主(即被害人A男)陳述遭相對人性 猥褻共有2次,第1次於101年11月22日,相對人下課時要求 案主獨自留下來整理教具,相對人表示案主有駝背可協助改 善,就從包包中拿出黑色東西,伸進案主背部按壓,接著相 對人手伸進案主內褲裡,碰觸案主生殖器約有20秒之久,此



行為於101年12月13日亦發生1次,當天進行撫摸下體時,剛 好有班上2位女同學返回教室拿東西,相對人立即伸手改換 撫摸背部。案主共遭受相對人2次性猥褻,才告知案主家長 致案情曝光等情,有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侵害案件案情摘要表在卷可憑(詳4922號他字卷2頁)。 嗣於10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55分,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偵查隊電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檢 察官隨即於101年12月24日訊問被害人A男(由其父B男陪同 ),A男指稱被告共有2次對其猥褻,第1次於101年11月22日 ,(第2次洪老師摸你尿尿的地方是在何時何地?)第2次今 (101)年12月6日,地點也是在自然科教室,當時也是上完 自然科的課,第2次洪老師,也是當著其他同學的面要我留 在教室,洪老師說要我留在教室這句話時,班上還有其他同 學也在教室有聽到,這次我也有留在教室內,我有請1個同 學留在教室內陪我,但那個同學說,他還有事情沒弄完,不 能陪我;洪老師這次用的理由,也是要我打掃教室,這次我 也有打掃教室,掃完後跟上次一樣,洪老師說我脊椎有問題 ,開始摸我,摸我的動作跟之前一次一摸一樣,我這次沒有 閃避,也是因為怕被老師罵。這次洪老師也是一樣用單手摸 我下體,也是摸了約20秒,摸完後也是一樣叫我把習作傳給 別班等語(詳4922號他字卷1、6-7頁背面)。嗣經B男即A男 父親向檢察官補述稱:第2次的時間可能有些出入,A男跟我 們陳述的時間,是在(101年)12月15日運動會後的隔天, 也就(101年)12月16日,當時A男跟我陳述第2次發生的時 間是在(101年)12月13日。此外,A男是在第2次事發後才 跟媽媽提起本件事情,不是在第1次發生的時候等語。隨後 ,檢察官再向A男確認,A男供稱:(對於爸爸上開說詞,是 否如此?)確是如此,我跟媽媽說的時間應該是在第2次之 後(詳4922號他字卷8頁)。嗣後,被害人A男於101年12月2 6日上午9時許,又向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報案 時,指述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6時,在學校遭師長,以幫 按壓背部為由,撫摸被害人下體,家人得知報案偵辦,並未 指述101年12月13日有遭猥褻,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在 卷可憑(詳警卷22至23頁)。
(二)依上所述,被害人A男指述被告對其猥褻日期,於101年12月 21日向「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指述,第 1次係於101年11月22日,第2次於101年12月13日;於101年1 2月24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則供稱:第1次於101年11月2 2日、第2次於101年12月6日,經其陪同在場父親B男更正第2



次應係發生於000年00月00日,A男始改稱第2次日期如B男所 述日期,但被害人A男於101年12月26日,向「台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報案時,則僅指述於000年00月00日 下午16時,遭被告猥褻1次,並未指述於101年12月13日有遭 被告猥褻。最後,檢察官偵查結果,則認為被害人A男指述 的101年11月22日第1次猥褻犯行,案發時間究發生於何日, A男於○○國小性平會調查時,先稱在期中考前,而○○國小表 示該校101學年度上學期之期中評量日期為101年10月31日、 101年11月1日(詳卷附○○國小性平會報告第2頁、○○國小教 務處102年8月24日傳真),惟A男嗣於檢察官偵訊時改稱, 被告係101年11月22日為本件犯行。則本件被告所涉犯行之 犯罪日期究竟為何,顯有可疑。再者A男於檢察官偵訊時, 先表示本次事發後數日,即曾向其母親提及此事,惟旋又更 易證詞,改稱本次事發後並未告知其母親,其係第2次遭被 告猥褻後,始告知其母等語,則關於被告本件事發經過,究 竟有無與其於101年12月13日之第2次遭被告猥褻過程混淆, 進而影響證詞之證明力,亦有可疑。因認自難僅憑告訴人A 男之片面指訴,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乃認A男指述被告於1 01年11月22日對其為猥褻犯行為,被告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而為不起訴處分,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0月16日102年度偵字第292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詳2922號偵查卷54頁正反背)。由A男就其指述遭被告猥褻 行為之日期,先後供述不一,被害人A男指述之可信性,即 有可疑。
(三)次查本件於101年12月13日之案發日,被告究何原因將被害 人A男單獨留下自然科教室?究係藉機抑確有原因?經查:1. 證人即A男之同班同學「王○○」於原審證述:(你跟其他三位 證人陳○瑾、周○恆還有A男是何時當同班同學的?)五、六年 級才跟他們當同班同學;(是否都是五、六年級的同班同學 ?)是;(你印象中A男上課秩序如何?有無看過他被老師處 罰過的紀錄?)好像有;(什麼課?在什麼時間被處罰?) 我不記得是什麼課,但是好像是罰站而已;(印象中是哪位 老師對他做罰站的動作?)徐智娟(音譯)老師(後改稱不 記得了),因為他好像上課太吵鬧;(你印象中他不管被哪 個老師處罰的次數大概有幾次?)滿多的;(你所謂的滿多 ,頻率大概是一個禮拜或一個月或是一學期才一次?)他應 該一個禮拜就有幾次;(他不守秩序大部分是怎麼樣的一個 狀況?)就是上課在那邊講話;(有無惡作劇的狀況?)他 好像以前有對別人惡作劇;(怎樣的惡作劇?)好像在同學 水壺倒綠油精;(是對誰?)對剛剛一位證人陳○瑾;(倒綠



油精這件事情是你今天跟陳○瑾聊天才想起來,還是以前就有 印象了?)以前就有印象了,因為老師有去問說是誰在惡作 劇;(後來如何查出說是誰倒綠油精的?)老師好像慢慢推 ,因以前我是坐在陳○瑾旁邊,然後沒有發生事情,跟其他人 坐在一起也沒有發生事情,到她跟A男坐在一起的時候才有發 生事情,老師就想說應該是他,然後就承認是他;(這事情 有無公開在班上處罰?)好像沒有,老師是午休時去問他是 不是,他才承認,老師就上課的時候好像有講說以後不要這 樣做;(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沒有公開處罰,你如何知道說最 後查出來是A男做的事?)老師有講;(老師在課堂上有講, 就直接講說倒綠油精是A男做的?)老師就罰他站旁邊再講說 是他做的,講完後就回去了;(他除在課堂上不守秩序及曾 經對同學惡作劇外,你有無見過說他有什麼樣其它在校外的 惡行劣跡或甚至說是犯罪行為?)(A男在校外有無其它不良 表現被你看過的?)有;(你看過什麼?)他在書局好像偷 遊戲網卡,我當初因去那邊買東西,他跟我要去學校的時候 ,他就跟我說「你看」,我說「什麼東西」,他說「是遊戲 網卡」,我說「你不是沒有買」,他說「去那邊偷的」,不 過到最後好像被阿姨發現,他媽媽有去那邊賠錢;(你的意 思是說你跟他一起去逛書局?)對,早上的時候;(是否你 們兩個一起去學校?)沒有,在路上遇到,然後去書局完, 之後我買完東西,他跟我一起出來的時候,他就自己拿給我 看說這是遊戲網卡,我問他哪裡來的,他說他是那邊偷拿來 的;(你說他被阿姨捉到是否表示他在店裡面就被捉到了? )好像在店裡面,因為好像過幾天還是隔天,他媽媽就來這 邊賠錢,好像是被罰錢;(有無印象洪老師上自然課程時曾 經要求說要帶橡皮筋?)不太記得;(A男上自然課的時候有 無什麼不好的表現被老師處罰過?)我記得他好像不知道怎 麼樣有被罰寫,我也有被罰寫;(被告是你們什麼科的老師 ?)自然科;(他上課的地點是否都在自然科的教室?)對 ;(你們上課完,老師會不會留同學下來說在那邊在做其它 的,譬如講話或者是打掃?)這個我不確定等語(詳原審卷1 11至113頁)。
2. 又證人即A男之同班同學「周○○」於原審證述:(你有無印象 A男他在上課的秩序是如何?)有時候很愛講話,在那邊鬧同 學;(具體的鬧是怎麼鬧法?)譬如在他人旁邊搖他椅子之 類或坐在後面搖前面椅子;(有無對同學惡作劇的紀錄?) 有;(有怎樣?)在同學的水裡加綠油精;(你講那個同學 是哪一位?)陳○瑾;(這個是剛你們在聊天聊到的,還是以 前就知道了?)是他加了之後,老師下午就在那邊問他,結



果他就承認;(除加綠油精以外,有無其它你有印象的惡作 劇?)上課或午休的時候會偷玩手機;(除在學校以外,在 校外有無什麼不好的事跡,你聽說過的?)那天老師在問他 的時候,結果王○翔就有說他在文具店偷東西;(哪一天老師 問他?)倒綠油精那天;(你說倒綠油精事件那天老師問誰 ?)老師在問A男的時候,說甲○ 還有沒有做其它壞事,結果 王○翔就說他在文具店偷過東西;(你五、六年級學校的聯絡 簿有無保留?)有;《提示學校聯絡簿予證人》(這個是否你 的聯絡簿?)是;(剛剛法院是否有發還給你一本聯絡簿? )是;(那本是否你的?)是;(為何會在法院這邊?)在 後甲國中開會時,我拿給洪老師;(是否洪老師跟你借走的 ?)就開會那天拿的;(那本是否你的?)是;(101 年12 月12日寫的聯絡事項是否你寫的?)是;(圈起來帶三條橡 皮筋是做什麼?)自然課實驗要用的;(是否洪老師的課? )是;(有無印象當天誰有不乖被老師處罰或給他唸了幾句 ?)A男好像上課的時候有拿橡皮筋在那邊亂弄還有射同學; (有無被處罰?)老師有叫他起來問他為什麼要這樣弄同學 ;(他怎麼回答?他有無做辯解?)沒有;(你有無印象老 師如何處罰他?)好像沒有什麼太嚴厲的處罰,就說不要再 玩了;(你去後甲國中那一次,為何要帶聯絡簿?)因為老 師說他要用到那本聯絡簿;(帶橡皮筋還有A男在自然課玩橡 皮筋瞄同學這件事,是你自己記得的,還是洪老師在什麼時 間點有跟你提醒過讓你想起來的?)那件事我是記得,可是 日期我不記得;(洪老師有無跟你提過這件事?)沒有(詳 原審卷122 頁至124 頁反面)。
3. 另證人即A男之同學「陳○○」於原審證述:(剛才其他幾個同 學A男、周○恆還有王○翔,妳跟這三個人同學的時間是什麼時 間點?)只有五、六年級;(妳有無印象A男他在五、六年級 跟妳同學的時候,他上課秩序表現如何?)就是會在上課時 玩鬧;(這種會玩鬧的同學多嗎?)很少;(妳的認知,你 們班那個最調皮搗蛋的是誰?)就是他(A男);(他對於洪 老師的課是否也會做一些調皮搗蛋的事情?)會;(妳有印 象的是什麼?)就是老師有跟他講說就是上課要乖一點,然 後他還是繼續玩鬧,就一直講話;(我是說什麼樣的違規事 情,妳比較有印象深刻?)沒有,就一直講話、一直捉弄同 學;(他有無因為這個違規被洪老師留下來打掃教室?)沒 有;(妳剛說他會在上課的時候捉弄同學,妳印象中他曾經 怎麼樣捉弄過同學?)就是好像拍同學的屁股;(男同學還 是女同學?)男生;(被拍屁股的同學大概有幾個?)一兩 個;(是否下課的時候?)對;(妳自己有無被惡作劇?)



就是有被他在水壺裡面加綠油精;(妳如何知道說綠油精是 他加的?)因只有他坐我旁邊,那時候就以前跟別人坐在我 旁邊的時候不會,而且一、二年級我也跟他同班過,從一、 二年級他就很愛捉弄別人,然後中午老師也有找他去問,他 也說是他;(老師有無在全班上課的場合說這個是A男做的? )有等語(詳原審卷117 至118 頁反面)。4. 再者,證人「A男」於原審亦自承:伊於國小5、6年級上課秩 序很差,常被老師處罰,遭被告一星期處罰1次,曾惡作劇將 綠油精加入陳○○的水壺,被告將伊留在自然科教室當日,伊 有拿橡皮筋射女同學,並有跟同學講話等語(詳原審卷128、 131頁)。又依卷附證人周○恆於101年12月12日之家庭聯絡簿 記載:(明天)帶三條橡皮筋、穿長袖、短褲、白長襪等語 (詳原審卷176頁證物袋)。
5. 依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本件案發時間為101年12月13日,然以 上開證人周○恆家庭聯絡簿於101年12月12日記載:(明天) 帶三條橡皮筋、穿長袖、短褲、白長襪等語。足見被害人A男 確於101年12月13日有帶橡皮筋至學校,而被害人A男亦供承 ,被告將伊留在自然科教室當日(即101年12月13日),伊有 拿橡皮筋射女同學,並有跟同學講話等語,已如前述。核與A 男之同班同學即證人周○恆於原審證述相符。又依被害人A男 之同學即證人王○○、陳○○證述,被害人A男上課不守秩序,會 對同學惡作劇,亦屬實情。甚至被害人A男於校外曾有竊盜行 為,亦為證人周○恆於原審供證屬實。則被告辯稱,伊101年1 2月13日,當日係因看到A男上課拿橡皮筋要射同學,因A男過 去上課有上課講話、寫其他作業、上課吃東西等情形,所以 當日留下A男,要利用下課時間勸導A男,尚非無據。(四)再者,本件依上開證人周○恆證述,101年12月12日聯絡簿記 載,101年12月13日之穿著為穿長袖、短褲、白長襪。而據 證人即○○國小乙○○老師於本院證稱:(有無看到學生穿什麼 衣服?)學校的制服,黑色的短褲,上衣是白色的,有領子 ;(是套頭的衣服嗎?)由上而下套頭穿的(上衣類似水手 服裝);(學生的褲子有皮帶嗎?)我沒有特別注意;(一 般來講會不會有皮帶?)會;(是否需要皮帶?)夏天的那 種需要皮帶,冬天的我比較不瞭解;(上衣是否也是長袖? )對。另證人即○○國小丁○○老師於本院亦供稱:(一般制服 長褲有無皮帶?)一般制服長褲沒有皮帶,我知道夏天的有 皮帶,冬天的我沒有特別注意等語(詳本院卷73至74頁)。 足見本件101年12月13日之案發時,被害人A男當日係穿長袖 、短褲、白長襪無訛。另被告於本院詢問證人乙○○老師,據 證人即○○國小乙○○於本院證稱:(我和你是否曾經是學校的



同事?)是;(在101年11月、12月期間是否有和你一起指 導學生參加科展?)有;(在學校授科的科目是什麼?)主 要是電腦及兩個班級的自然課;(是否有額外兼課其他的課 程?)偶而有上其他的科目;(兼課的時間是否有固定?) 不一定,要看學校的通知;(在指導科展期間,每天中午是 否會和我到學校的附近共用午餐?)會到附近,或是買進來 吃,大部分都會有,幾乎每天;(是否除週三以外,是否每 天都會和你在校一起共用午餐?)對;(在我們指導科展期 間,學生是否會在教室內放置一些觀測的器具,或是實驗的 作品?)對,東西都放在教室後方,比較好保管;(學生是 否可以隨時進入教室內作觀測?)可以,只要是下課時間都 可自由進出;(在指導科展期間的101年12月13日這天,或 是在指導科展期間的任何一天,我是否曾經打電話要求你更 改用餐的時間或地點?)沒有過;(任何一天都沒有?)都 沒有;(之前是否和我曾經一同出席教師評議委員會?)有 ,曾經出席,還有個男學生;(12月13日這天,你到達我們 的自然教室的時間大概什麼時候?)中午下課時間,差不多 約十二點左右,我那天早上剛好沒有課;(所以你是直接過 來我們教室?)對;(當時你在我們共同指導教室裡面,是 否有看到我在那間教室裡?)有;(只有我一個人嗎?)還 有一個小朋友;(你當時看到我和那位小朋友是在做什麼樣 的情狀?)一般老師與學生之間的對話;(我當時在什麼位 置?(提示本院卷35頁下方教室照片)接近電腦桌,位置在 窗口邊邊;(當時那位學生在什麼地方?)在桌子第一組桌 椅那邊;(是坐著還是站著?)好像是坐著在一起對話的樣 子,小朋友坐比較靠近桌子那裡;你在什麼位置?(提示本 院卷37頁教室照片)在前門那個位置,第37頁照片的門是在 右側,我是在更左側一點;(你站在教室外面嗎?)對;( 你站在教室外面?)對,我當時沒有進教室;(當時你看到 的前門開著或關著?)都是開著;(窗戶也是開著嗎?)對 ;(所以你可以從外面看到裡面的情況?)對;(你一直在 走廊上嗎?或是有到其他地方?)後來在小朋友進教室之後 ,我有稍微離開一段時間;(小朋友從那個門進教室?)從 後門進教室,小朋友進教室之後,我就到另外一間教室,我 的教室在隔壁;(你當時為什麼離開?)我想說被告還要處 理一段時間,我就先離開一下;(你看到進入教室的是男生 或女生?)好像是女生;(之後你走到自己的教室,你的教 室是在什麼地方?)隔壁的教室;(你後來有看到我從教室 裡走出來嗎?)有;(從在教室看到我與學生的對話的時候 ,到我離開教室的時間,這樣大約多久?)大約五到十分鐘



左右;(從你看到女學生進入教室之後,到我走出教室,這 時間約有多久?)這個比較沒有特別印象;(你看到我走出 教室,當天有無和我一起去吃午餐?)有;(我們在吃午餐 的期間,有無特別跟我提到,你在教室內看到學生的情況? )沒有特別說;(為什麼沒有特別說?)一方面是時間比較 短,一方面是覺得像是一般的老師與學生的對話,所以沒有 特別問;(之後是在什麼機緣之下,你會跟我提到,當天你 有在教室看到我與學生的情況?)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有很 長一段時間被告都沒有來學校,也沒有一起指導科展,我後 來詢問學校,學校跟我講被告請病假,沒有講實際的原因; (你後來是怎麼知道的?)後來是有一次被告來學校整理東 西的時候,我有碰到,就問他什麼事情,所以才會提到那一 天的事情;(你當天是看到幾個女學生進去教室?)兩個; (兩個都是女學生嗎?)好像是;(女學生進入教室之後, 後來又出來,你有無看到?)沒有看到;(你看到她們進去 你就離開了?)對;(你到教室,看到被告和學生在教室對 話,你從門口看進去,學生是背對著你嗎?(提示上訴卷第 35頁下方教室照片)側面,老師是左側,學生應該是右側, 他們是面對面在講話;(你大概在那邊站了多久?)一陣子 ,應該約一、兩分鐘;(你有看到老師坐著,同學站著?) 兩個都坐著講話;(被害人說他老師坐著,他是站著,你有 何意見?)我看到的時候,他是坐著;(有無看到學生穿什 麼衣服?)學校的制服,黑色的短褲,上衣是白色的,有領 子;(是套頭的衣服嗎?你所看到學生的衣服褲子,有衣著 不整嗎?)沒有;(所看到學生褲子有無被拉下來的跡象嗎 ?)沒有;(你所看到時學生的衣服褲子的形狀所呈現外觀 是怎麼樣?)一般的穿著;(有無感覺凌亂?)沒有;(學 生說他褲子被拉下來後,老師去摸他的小鳥,你當時有看到 他褲子的樣子,像是被拉下來以後被摸小鳥嗎?)沒有;( 你剛才說你站了約幾分鐘就走,你離開的時候,被告還在與 學生講話嗎?)對;(被告有看到你來嗎?)他背對著我, 應該沒有;(他有無知道你來的感覺嗎?)我在校室外面, 他應該完全不知道才對;(他如果不知道你來的話,今天怎 麼會找你來作證?)因為之後聊天的時候,有聊起那天的事 情,之前也沒看過被告留小朋友在教室過,所以那天才比較 特別有印象。大概就只有那一次有留過小朋友在教室裡處理 事情;(你有無聽到老師與學生在講什麼?)不是很清楚; (有無特別講到脊椎側彎嗎?)沒有很仔細聽;(有無看到 老師碰觸學生嗎?)沒有特別注意到,也沒有肢體上面的接 觸等語(詳本院卷64頁至68頁背面)。




(五)依證人即乙○○老師上開證述,案發當時,前往案發地點之自 然科教室找被告時,雖有見到被害人A男與被告同處於自然 科教室,但其始終未見被告有對被害人A男為任何身體接觸 行為,且其目擊時,被害人A男衣服並無不整情形。再稽以 案發當日D女及F女返回自然科教室拿取D女水壺時所見情形 。證人D女於原審供稱:(洪傳勛老師上完自然科後,曾經 有單獨要A男留在自然科教室內之情形嗎?)有,我會記得 是因為我進去拿水壺,曾經發生過這麼1次是我看過的。當 天我是跟同學張○○一起到教室,當時是吃飯時間,是我本人 要拿我的水壺,我的水壺當時遺留在自然科教室我的位置, 所以就跟張○○回自然科教室,我有進入教室內,當時教室內 有2人,是洪傳勛老師及A男,當時他們2人在幹嘛我不清楚 ,好像是在講話吧,講話地點是自然科教室內,老師的座位 ,當時2人有無身體接觸我沒有看到,我也沒有聽清楚他們 在講什麼。我進自然科教室拿完水壺後就離開回我的班級教 室了。當天我回去拿水壺時都是從自然科教室後門進入及出 來;(自然科教室內老師的座位附近有無桌椅或是講台等物 品?)有電腦放在老師使用的桌上;(提示A男手繪之事發 現場圖)當時妳與同學進出的動線,及A男與洪傳勛老師所 在位置是否均如此份現場圖?)我的水壺是放在下排桌子的 最左側,不是放在下排桌子的正中間,我是到最左側的桌子 拿水壺,不過我是從後門進出,當時教室內A男與洪傳勛老 師的位置確實如A男所繪;(妳們自然科教室同學上課的桌 子大概有多高?)大概在我腰部,我163 公分;(妳進入自 然科教室拿水壺時,洪傳勛老師及A男是坐著還是站著?)A 男是站著,洪傳勛老師是坐著,好像是這樣子吧等語(詳偵 查卷15頁)。另F女於原審證稱:(過去洪傳勛老師在上完 自然科後,曾經有單獨要A男留在自然科教室的情形嗎?) 有,詳情我不清楚,我會確定有是因為當時我跟同學D女回 去自然科教室拿手壺,進入自然科教室時教室只有洪傳勛老 師及A男,2 人而已,我沒有聽到他們在說什麼,也不知道 他們2 人當時在幹什麼,我跟D女拿了D女的水壺後就離開教 室了;(當時妳跟D女進入自然科教室拿水壺時,洪傳勛老 師跟A男是站著或坐著?)洪傳勛老師及A男都是站著等語( 詳偵查卷21頁)。依案發當日目擊證人D女及F女亦供稱未見 到被告有對A男為任何猥褻行為。
(六)況依經驗法則,倘如被害人A男於偵查中所述性侵情節:被 告叫我到他座位那邊,我到被告身邊後,被告就對我說「你 脊椎這邊有問題」,被告說這句話時,手摸我背部的中間部 位,我不知道為何當時被告會跟我講,因為我之前沒有跟被



告說過我身體有問題。接著被告摸著我背部的那隻手就往下 摸,摸到我腰部髖骨的部位處,並將另1隻手也放上我另外 一側髖骨部位,接著被告的左手就往下摸,往我尿尿的地方 部位移動,右手則是繼續放在我腰際部位;被告左手往下摸 ,摸到我尿尿的地方,接著翻轉手掌向上摸我陰囊部位,整 個過程中,都是手掌貼著我的身體摸下來,摸到陰囊部位時 ,手掌上下移動碰觸我尿尿的地方約20秒等語(詳4922號他 字卷6-7頁)。然如前所述,被害人A男當日係穿著短褲並繫 有皮帶,被害人A男如此穿著,倘被告確有對A男為猥褻行為 ,A男勢必須將其所穿短褲勢皮帶解開,被告始能如A男所述 方式猥褻,則A男短褲豈有不掉落地上之理!然證人乙○○老 師及目擊A男之兩位同學即D女及F女,為何案發日並無撞見 此景!是被害人A男所述,被告對其為猥褻行為,亦不合經 驗法則。從而,被害人A男之指述,自難採信。八、綜上所述,本件僅有被害人A男單一且有瑕疵之指述被告對 其乘機猥褻之供述證據,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 訴之真實性,自難僅憑A男單一且有瑕疵之指訴,即遽認被 告有對A男為乘機猥褻之行為。從而,本件公訴人所舉用以 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其間仍有合理之懷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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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