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842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乃嘉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0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