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795號
FSEV,112,鳳補,795,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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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95號
原 告 陳慶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婧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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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