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黃耀聰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佳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 律師
何剛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立善化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吳旭泰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裕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 律師
張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 曾 宏 揚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