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530號
KSTA,112,交,530,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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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530號
原 告 李群傑
輔 佐 人 喻儒靖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3月31日南
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78-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
交通裁決事件,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裁判。
貳、爭訟概要
一、事實: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
輛),於民國111年1月21日13時5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0號,有「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
電話進行撥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
行為。
二、程序歷程:經警舉發,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
稱處罰條例)第31之1條第2項、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開
立本件裁決書,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一、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二、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一
)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
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
銷日。(二)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
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參、原告主張略以:
一、當時111年1月21日約13:30時,原告從工地騎機車出新進路2
段,約500公尺,被員警攔查,質疑原告有喝酒。原告詢問
員警依甚麼攔查,員警告知因騎機車講電話,員警先要求原
告吹氣酒測,原告因109年開混泥土車之事,要求員警先開
違規單,並配合吹氣酒測,但當下只有一名員警對原告執法
,並說等下可一起開單,原告要說明理由之時,此時員警已
開拒絕酒測,甚至原告要保護將被拖吊的機車,原告被拉下
來狂噴辣椒水,甚至差點血壓過低休克死亡,送奇美醫院並
未治療,員警竟跟醫療人員說如果沒甚麼問題要去做筆錄了
,當時原告手上被上銬,眼睛整個張不開,要打電話要求原
告配偶到場,竟被拒絕,當時只想著不知道,今天還能不能
活。
二、手持行動電話部份,我承認,但我太太有輕度智能障礙,當
時她要走一段路去坐公車,因為我在上班只能利用零碎時間
叫她不要亂跑,是怕她危險才會一邊騎車一邊打電話,我怕
她孩子流產。我沒有拒絕酒測,我沒有不配合,我有喝水準
備吹了,但我要求他先開違規單,警察就說我拒絕酒測。他
是因為我騎車打電話才攔查我,才知道我有喝酒,如果他要
認定有發生危害之虞,他要先開立騎車講電話的違規單,這
樣我才能決定要不要配合他。
三、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肆、被告答辯略以:
一、檢視採證影片、截圖可見,舉發單位員警於111年1月21日13
時37分許,駕駛警車執行聯合防制危駕勤務,巡經臺南市○○
區○○路0段000○0號前,發現原告騎駛系爭機車使用手持電話
,即依規定發動攔查,駕駛警車迴車上前追稽攔下,請原告
配合稽查,告知原告有騎機車使用手持電話之違規,嗣後警
方在查證原告身份、以及與原告交談時,發現原告身上散發
濃厚酒味,警方乃詢問原告是否有喝酒,原告坦承有喝一點
酒類飲料,員警當場告知原告需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並現場
提供礦泉水,要求原告等待15分鐘後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但
原告當場辯稱應先開立違規使用手提電話之舉發單,否則拒
絕接受酒測,員警明確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仍
明確表示不願意配合,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據此加以裁
罰,洵無不合等語。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伍、應適用之法規範:
一、處罰條例
(一)第31之1條第2項: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
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
鍰。
(二)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
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
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一、酒
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三)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
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
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二、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八、違反本條例第
35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第3款:駕駛人駕駛汽車,除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
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三、禁止以手持方式使
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
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四、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一)第19條之2第1項: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
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
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
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
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
、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
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
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
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
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
,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
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
接受檢測。  
(二)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規定: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
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
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檢定者,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
照2年。  
陸、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
陳述在卷,並有下列證據足佐: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規通知單,裁決書。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1年2月16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1
10080469號函暨檢送之光碟、影像截圖。
二、次查:    
(一)舉發員警攔查程序合法:
1、基礎事實: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勘驗結果略以:
【影像名稱:055-TDU-1】
(1)影像時間2022/1/21,13:37:10〜13:37:20舉發員警駕駛警
車行經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前,發現原告騎駛系爭
機車,並於行駛中使用手持電話,員警上前攔停。
(2)影像時間2022/1/21,13:37:22〜13:38:45
   員警1:你身分證給我酒味都出來了,做酒測。
   原告:我沒喝啦。
   員警1:沒喝就做酒測啊(給原告礦泉水)。
   原告:(至路邊漱口)。
【影像名稱:055-TDU-2】
(1)影像時間2022/1/21,13:38:46〜13:41:45
   員警1:來做酒測,有喝酒就做酒測。
 (2)影像時間2022/1/21,13:39:19〜13:39:45
   原告:我套兩罐金牌啤酒加到大苑子的分享瓶,加一點點保
力達。我喝(原告手指比劃)。
   員警1:你現在就是消極不配合在拖時間,我現在程序要開
始了。
   原告:我沒拒測。
   員警1:拒測,第一,罰新臺幣18萬,當場移置保管車輛送
拖吊場,第三,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第四,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對手機問)我是幾點套金牌大苑子?(轉頭對警察)
12點半套兩罐金牌
   警員1:你現在消極不配合。
   原告:我在說明我當時喝什麼酒怎麼喝。
   13:41:19秒許起原告強調沒有消極不配合,然後警員表示
原告現在消極不配合等。原告表示你問我喝多少我要帶
你去工地看等語。
【影像名稱:055-TDU-3】
(1)影像時間2022/1/21,13:41:46〜13:44:45
員警1:有酒味還說這麼多,有酒味就是要做酒測。
   原告:我不用說我當時喝多少嗎?
員警1:回報中……
原告:又沒違規,憑什麼酒測。
員警1:你騎機車用手機,也沒戴口罩
原告:你先給我開違規的單。
員警1:你到底要不要做酒測?
原告:我有違規嗎,你先開我違規的單。
員警1:拒測就是罰新臺幣18萬,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
領。就拒測嘛,我就開了,你要測嗎?你就消極不配合。
原告:我就站在這,你說我違規,先開我違規的單。
(2)影像時間2022/1/21,13:44:19
員警1:你騎乘機車使用手機,所以攔查,然後發現有酒味
,你現在要不要實施酒測,不要的話罰新臺幣18萬,當場
保管機車,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要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影像名稱:055-TDU-4】
  (1)影像時間2022/1/21,13:44:45〜13:47:45
  原告:就說到底要不要開違規單,我有說要拒測嗎,是哪
裡不配合?
  員警1:到底要不要酒測?
  原告:違規不用先開單嗎?
  (2)影像時間2022/1/21,13:45:08
  員警1:我現在程序就是要做酒測。
  原告:麻煩你先開違規單吧,你開完我才會實施,這才合
理。我沒有說我不測。
  員警1:你現在就是在拖延時問,(原告稱我沒有在拖延時
間)我不用聽你指揮,你要配合現在就可以配合了,不用
等我開違規單。
  員警1:回報請求支援……13:46:08秒起警員一再稱原告消極
不配合,原告一再稱我沒有消極不配合,你給我開單等語
。13:46:17時原告稱你把違規單開出來我就配合你酒測。
  (3)影像時間2022/1/21 13:46:32
  員警1:違規單都會開給你,你有問題可以去監理站申訴。
  員警1:(請求拖吊車)
【影像名稱:055-TDU-5】
影像時間2022/1/21,13:47:46〜13:50:45
員警1:剛剛己經告訴你三次以上了,都會開給你的,也告
知你權利了。
原告:你先開給我,你憑什麼攔查我,違規是不是要先開,
我簽完才能開始酒測。
員警1:都會開給你,違規跟酒測是兩回事。
原告:不是有違規欄查才能酒測,應該先開給人家,我也沒
有拒測,因為是違規才被攔查。不然你為什麼攔我酒測,
應該要先開單,難道你可以隨便攔查酒測嗎?我也沒有說
要拒測,但你應該要先開單。(其他員警過來支援)
員警1:幫我戒備一下,不要讓他騎走了。
員警2:你東西拿一拿,請朋友來載你。
某警員拔起原告機車鑰匙。
原告:憑什麼拿我鑰匙?
員警1:你不要我們仍是幫你保管至拖吊場,你要領再一起
去領,我們要給你扣車。
【影像名稱:055-TDU-6】
(1)影像時間2022/1/21,13:50:47〜13:53:45
(原告與在場員警持續爭執中)
原告:我有拒測嗎?你說我違規,我說先開單才酒測,有不
配合嗎?
員警1:已經告訴你三次了,你消極不配合,警方要求酒測
還要聽你指揮嗎?程序是你在規定的嗎?
員警2:你在跟我講什麼東西,規定給你訂好了,就跟你告
知了你還不測,這就是消極不配合,你嘴巴一直說不要就
是沒有測嘛。
原告:要測來啊!
員警1:來不及了,拒測了。
原告:才過幾分鐘而已來不及?
原告:我哪有拒測。
員警1:跟你告知過了,你不理我們,就是不測。
原告:幾分鐘?喝完水後幾分鐘可以酒測。
員警1:來不及了,你車子要被拖吊了。
原告:我有拒測嗎,你拿我鑰匙幹嘛?你拔我鑰匙幹嘛?給
我插回去!
員警2:還你要不要?先走過來拿。
原告:給我插回去。
員警2:我不需要,誰理你。
員警1:插回去給你瞬間騎走怎麼辦。
原告:給我插回去!給我插回去!你拔走幹麻?
員警2:我不理你啦,你不用跟我跳針啦。
員警1:你都消極不配合了,我直接拿給拖吊場,就請拖吊
場直接保管。
原告:憑什麼拿我鑰匙?我有移動過嗎?給我插回去!
員警1:我們要預防。
員警2:我們不會理你。 
此有調查證據筆錄在卷可稽(卷第27至32頁),堪認原告駕駛
系爭車輛,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通話,遭員警攔查,因
原告有飲酒生理跡象,員警遂要求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
檢定,員警於酒測前,先給予原告礦泉水漱口,原告漱口後
亦陳明:套兩罐金牌啤酒等語,嗣原告即一再要求舉發員警
應先就騎機車使用行動電話部分先予開單,期間舉發員警已
三次說明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仍堅持應先開單,而未
依員警指示進行酒測。
2、攔查原告合法: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既於行進間有以手持方
式使用行動電話通話之行為(卷第95至96頁),堪認於客觀上
已發生足以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事實,舉發員警自得依伍、
四,將系爭車輛予以攔停,請原告出示相關證件以查證身分
,又原告既確有飲酒之跡象,則員警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之檢定,核舉發員警攔查原告於法無違。 
3、執行酒測程序合法:
(1)依伍、五、(一),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
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
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
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
者,提供漱口。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
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
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上開規定目的,
係在避免受測人甫飲酒結束,可能因口腔內含酒精成分之物
品殘留,致影響檢測結果,故要求有15分鐘之間隔,使受測
者可將該酒精殘留物自然吞嚥,或在飲酒結束未滿15分鐘情
況下,提供礦泉水使受測者以漱口方式將該酒精殘留物加速
吞嚥。故受測者確已飲酒結束超過15分鐘,實施酒測前自無
再預留15分鐘間隔,或提供礦泉水供受測者漱口之必要。
(2)本件符合伍、五、(一)程序:本件舉發員警將原告攔查後,
原告業於13:39分許陳明略以:係於12點半飲用兩罐金牌啤酒
等語,則員警欲實施酒測之時間顯已距離原告結束飲酒達15
分鐘以上,依前揭說明,員警自得逕行要求原告予以酒測。
(3)本件符合伍、五、(二)程序:原告不斷以話題轉移酒測焦點
,員警依伍、五、(二)之規定,業三次踐行告知原告拒絕檢
測之法律效果,核其程序並無瑕疵。至原告主張,應先就使
用行動電話通話部分開單方可進行酒測云云,經核於法無據
,自不能以此作為拒絕酒測之藉口,原告主張自不足採。
(二)本件符合、該當「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
電話進行撥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既確有以手持方式,
使用行動電話通話之行為(卷第95至96頁截圖參照),違反伍
、三之規範,自符合伍、一、(一)之處罰要件。
(三)本件符合、該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1、違反「拒絕酒測」之要件:伍、一、(三)所謂拒絕接受酒精
濃度測試之檢定,在文義上並未以駕駛人明示拒絕接受酒精
濃度測試為限。蓋立法者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
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制定道交處罰條例,有鑒於酒後
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立法者乃於伍、一
、(三)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伍、一、(二)之測試檢定,
除處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係
為考量道路交通行車安全,保護大眾權益,所採吊銷駕駛執
照等手段,亦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進而遏止酒後駕車之
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事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
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伍、一、(三)之所以規定「拒絕酒精
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處罰鍰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伍、一、(二)規定酒後駕車之處罰
更為嚴厲,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
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以規避酒精
濃度超過標準之處罰。再衡以人體內所可測得酒精濃度將隨
時間經過而依代謝率逐漸下降;倘駕駛人遭員警攔檢後,無
論以積極、明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以消極推諉方式拖
延時間,致其體內酒精濃度隨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不
但使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偏離實際攔停時之濃度,亦將嚴重耗
損警員執行職務之時間、勞力成本,故駕駛人縱未明示拒絕
酒精濃度測試,而以消極推諉或拖延接受測試時間之方式,
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隨時間經過因身體代謝作用而降低,進
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即有違上開立
法目的之達成,仍屬伍、一、(三)所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
試檢定之行為無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6年度交上字
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有拒絕酒測之消極行為:本件原告於員警要求實施酒精
濃度檢測時,不斷向員警說明如何飲用、飲用何種酒類,要
帶員警前往工作的工地去看原告飲用多少酒,反覆要求員警
要先開具違規使用行動電話通話的舉發通知單,才能進行酒
測,未進行任何配合酒測之動作等等。核原告上開所指俱非
警員執行酒測之必要程序,業如前述,原告顯係無端藉故拖
延員警酒測之程序,即有以消極方式「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
試檢定」之行為。至縱原告於上開勘驗影片末段略以:我有
拒測嗎?你說我違規,我說先開單才酒測,有不配合嗎?要
測來啊!等語,惟其真意究係同前以違規行為開單為條件始
接受酒測或其它仍有不明,且原告前開拒絕酒測之消極行為
明確,復持續相當期間,已構成「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
檢定」之違反,自無從以原告上開話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原告自該當伍、一、(三)之要件。
三、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
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
違規行為事實,被告依法裁處,核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
無不當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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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