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332號
KSTA,112,交,332,2023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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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忠誠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
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33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規定,於交通 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交字第332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 ,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 理由,且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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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