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1242號
KSTA,112,交,1242,20231214,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242號
原 告 吳中凱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 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但原告迄今仍未繳 納前開裁判費,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25 至27頁)。從而,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依法自應予駁 回。
三、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李明鴻 
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 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