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585號
KSEV,112,雄補,2585,202312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85號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