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66號
原 告 吳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核發112年
度司促字第1919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11月1日送達被告
,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02,055元(含本金1
,00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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