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45號
原 告 定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響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騰輝、江姿瑩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
4,4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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