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544號
KSEV,112,雄補,2544,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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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44號
原 告 吳梅君
被 告 石宥駿
林軒名
楊千輝
林志宏
姚硬華
陳葳榤
蕭必松
吳昌民
邱贊峵
不詳A
黃聰明
卓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宥駿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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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