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523號
KSEV,112,雄補,2523,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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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2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家良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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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