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409號
KSEV,112,雄補,2409,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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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09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 告 劉振宏(原名劉昭文

劉昭敏
劉昭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
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分割繼承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將系爭房地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所有,無非以被告劉振宏積欠債務
未還,卻為不利於已之分割協議,致害及原告債權實現,為其論
據。經查:
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
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
行為之訴者,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有最高法院111 年
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要旨足參。又債權人所提撤銷之訴
,其所得之利益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故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
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
照)。
㈡原告對被告劉振宏有債權存在,經本院發給90年度司促字第529
64號支付命令,命劉振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941元
,及其中116,622元自民國9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9.97%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3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113元確定在案(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11頁)
,原告截至本件起訴狀送達法院之前1日即112年11月9日止,
本於系爭支付命令得收取之債權總額如附表二所示,合計674,
3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㈢又起訴時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經本院審酌下列證據,核定總
價額共12,577,641元:
⒈附表二編號1、2所示房地,其中房屋面積為14.84平方公尺,有
建物登記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31頁),參諸該房地所在鄰近
地區相似類型不動產(含基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均價約
每平方公尺49,259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計算式:[58,455+41,847+47,
476]÷3=49,259.3),據此推算附表二編號1、2所示房地之交
易價格為731,004元(計算式:49,259×14.84=731,003.56)。
⒉附表二編號3、4所示房地,其中房屋面積為84.98平方公尺,有
建物登記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71頁),參諸該房地所在鄰近
地區相似類型不動產(含基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均價約
每平方公尺139,405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85頁,計算式:[152,786+153,970
+111,458]÷3=139,404.66),據此推算附表二編號3、4所示房
地之交易價格為11,846,637元(計算式:139,405×84.98=11,8
46,636.9)。
是依前引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比較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及
系爭房地總交易價額,擇較低者計算之,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674,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坐落位置 面積(m²)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58 萬分之34 劉昭敏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之6房屋 14.84 全部 劉昭敏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9.48 5分之1 劉昭泰 4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房屋 84.98 全部 劉昭泰

附表二
項目 金額 計算起訖期間 計息利率 計算式 本金 118,941元 利息 (計息本金為116,622元) 331,412元 90年6 月9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共14年84天) 19.97% 116,622×(14+84/365)× 19.97%=331,411.54(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143,301元 104年9 月1 日起至112年11月9日止(共8年70天) 15% 116,622×(8+70/365)× 15%=143,301.28 違約金 80,700元 90年6 月9 日起至112年11月9日止(共269個月) 按月給付300元×269個月=80,700 合計 674,3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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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