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310號
KSEV,112,雄補,2310,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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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亞震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9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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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