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賃契約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237號
KSEV,112,雄補,2237,2023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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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37號
原 告 許喬甯
被 告 康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逸成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終止租賃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
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
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第83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上市
場交易價額而言,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
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
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騰空搬
遷離無權占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系
爭房屋價值為斷。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
同)31萬9,400元,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2年房屋稅繳款書為憑
。而系爭房屋所坐落之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112年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5,500元,總面積為9
3.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分之1等節,亦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可佐,依此計算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239萬3,940元(計算式:2萬
5,500元×93.88平方公尺×1/1=239萬3,940元)。而以系爭房屋課
稅現值加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結果為271萬3,340元(計算式:31
萬9,400元+239萬3,940元=271萬3,340元),可由此推論系爭房
屋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之比例約為11.77%(計算式:31萬9,40
0元÷271萬3,340元≒11.77%)。另據原告陳報與系爭房屋同路段
面積相當之建物(同路段108號),於000年0月間實價登錄交易
價格為1,150萬元,是本院認以此較近起訴時之數額為計算交易
市價之參考依據,應屬適當。是以前開交易價額1,150萬元,乘
以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之比例11.77%,據以計算出系
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客觀上合理價額約為135萬3,550元(計算式:
1,150萬元×11.77%=135萬3,550元,此計算式係參照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720號裁定),依前揭說明,本院據此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35萬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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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