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2353號
KSEV,112,雄簡,2353,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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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53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王文聰
王麗玲
王睿
王貞雅
王德倫
王凱立
王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家事法院處 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 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 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 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住所地之法院 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 、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代位分割遺產 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 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事 事件。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其債務 人即被告甲○○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求被告應就繼承坐落高 雄市○鎮區○○段000地號不動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本院考量原告所主張代位權,僅係當事人適格要件,訴訟 標的仍為其所代位甲○○與其他繼承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權利, 所涉同屬繼承人間訴訟,被告並得以對於被代位人之一切抗 辯對抗代位人,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且分割遺產訴訟係 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定各該應繼分比例,及調查各該被繼承 人之全部遺產狀況後,確定遺產應如何分配為主要爭點,核 與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普通法院受理裁判分割共



有物訴訟,審理重點係在尋求對共有人為適當、公允之分配 ,俾解消共有狀態,使其分歸單獨所有者,顯然有別。揆諸 前開說明,自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遺產 分割家事事件,應由系爭遺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違 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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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