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062號
原 告 劉春蓮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吳順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27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 號11樓之27(下稱系爭房屋),經原告報警,且通知被告儘 速遷移,被告仍未予理會,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所有 物返還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屋權狀、房屋稅證明、存證信函及 律師函,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