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及遷讓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787號
KSEV,112,雄簡,1787,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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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787號
原 告 劉玉湘
被 告 劉彥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及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 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 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 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 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 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原依兩造間租賃契約及民法第179條、第455條、 第767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高雄市○○區○○ ○路000巷00號3樓第1室,並給付欠繳租金17,700元,暨自租 賃契約終止後至被告遷讓返還之日止,按月計付5,900元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院卷第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 僅請求被告給付欠繳租金數額17,700元(本院卷第90頁), 是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所定範圍,爰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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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