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141號
KSEV,112,雄簡,1141,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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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41號
原 告 施詠鈞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被 告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小額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本 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 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減縮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5,330元及自起 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 件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 元以下,依上開說明,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規定之範圍,爰裁定並再開辯論,並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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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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