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12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耀德
謝孝晴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賴聰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賴聰惠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零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賴聰惠遺產範圍內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柒拾壹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