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872號
KSEV,112,雄小,2872,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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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8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惠玲
被 告 曾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向原告申辦「受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約定還款期限為113年6月24日,利息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息0.845%加碼年息1%按月計付,並機 動調整(目前計息利率為年息1.845%),被告應按月攤還本 息,如有逾期未繳,則每次違約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計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計息利率20%計 算違約金,每次違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 12年4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視同債務全部到期,迄今仍 積欠借款本金46,999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付, 爰依借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給付,惟要等伊出監才有辦法償還等語置辯 。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 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 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 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可資 參照。本件被告已於112年11月29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表示對



同意原告主張(本院卷第69頁),被告即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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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