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780號
KSEV,112,雄小,2780,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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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78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張光怡
被 告 陳鈺涵陳佳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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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