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682號
KSEV,112,雄小,2682,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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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6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張庭瑄
被 告 劉宓蕾(原名劉姿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1 新台幣27,365元 96年6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僅就其中本金24,893元計算利息) 週年利率19.69%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僅就其中本金24,893元計算利息) 週年利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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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