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541號
KSEV,112,雄小,2541,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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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5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張妍涵(原名:張淳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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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