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381號
KSEV,112,雄小,2381,202312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381號
原 告 林政瑩
訴訟代理人 蔡騏安
被 告 曾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原請求被告給付本金新台幣(下 同)10萬元(本院卷第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 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院卷第12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 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可能幫助他 人掩飾或隱匿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意思,於民國110年3月12日前某時許,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灣勝門市,將其所申設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北富銀帳戶)存 摺、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暱稱「姚委承」之人,並 電告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嗣「姚委 承」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北富銀帳戶後,以通訊軟體向原 告佯稱可加入METATRADER4投資平台,操作投資賺取利益云 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3月17日11時34分許, 以網路轉帳5萬元至北富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使原告 受有上開財產損失,被告依法應負賠償之責。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等規定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主張上開事實,有卷附原告帳戶存款交易明細、Instagram 、LINE對話紀錄、北富銀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資料、交 易明細等件可憑(本院卷第125至139頁),且被告提供北富 銀帳戶行為業經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7號刑事案件(下 稱系爭刑案)判決犯幫助洗錢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 爭刑案卷宗確認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可採。至原告被 害部分,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2881號 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係以曾經判決確定為由,仍無礙於前 揭認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等規 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2年8月24日(本院卷第4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