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285號
KSEV,112,雄小,2285,2023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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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瑞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傳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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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