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2年度,131號
KSEV,112,雄司補,131,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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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良
聲 請 人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65,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同法第4
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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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