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2年度,109號
KSEV,112,雄司補,109,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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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陳筱柔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韋四美陳木樹陳錦雀、覃崇瑋間修
復漏水事件,聲請人未陳報因調解所有之利益,致調解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則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調解聲
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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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