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913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大港保安宮
法定代理人 余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張芳菁與被告楊春福間請求變更房屋納稅義務
人名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裁
定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