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94年度,447號
TNHM,94,聲,447,200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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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忠原即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忠原(即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受刑人何忠原(即甲○○)因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梅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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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