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112年度,111號
KMEM,112,城簡,111,202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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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城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9號、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明福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檢體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疑似毒 品初步篩檢表、被告所持有之玻璃吸食器、初步篩檢結果與 臨檢現場翻拍照片共6張、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檢察官強 制到場(強制採驗尿)許可書、矯正簡表」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第 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福 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 告於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依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
三、論罪及刑之酌科
 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毒 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㈡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1.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並於108 年12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109年10月1 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5年內再犯本 案犯行,固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主張此構成累犯 之事實(見本院卷第9頁),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 第31號卷,下稱毒偵31卷,第32至53頁)。惟所謂檢察官應 就被告累犯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 察官應於科刑證據資料調查階段就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 反應力薄弱等各節,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 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 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及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 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易刑執行〕、易刑執行成效為何) 、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 )、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 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 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 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檢察官僅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 所述之論罪科刑與刑罰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1份等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 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依上開判 決意旨,顯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未具體指 出證明方法,自無從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仍就被告可能 構成累犯之前科,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 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已因施用毒品犯 行經觀察、勒戒之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竟仍不知戒絕毒癮,復行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 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殊 非可取;2.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且因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 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 療及心理矯治為宜;3.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堪認犯後態 度尚佳;4.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工作及經濟狀況 (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考量被告所犯之罪均為施用毒品,二罪罪質 相同,侵害同種法益,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被告犯罪行為 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 ,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本案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9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31號   被   告 劉明福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號             居金門縣○○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明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109年10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金門地院裁定送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悛悔,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㈠111年7月23日晚間10時許,在其斯時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7月25日凌晨1時35分許,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新北橋機車道時,因其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並為警當場扣得其所丟棄在地之玻璃球2顆,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類之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㈡另於112年5月17日晚間7時12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其金門縣○○鎮○○○路0段000號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5月17日為警持本署核發之鑑定許可通知其到場,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類之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轉陳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令轉本署及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明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送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B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B0000000號)、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應堪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所犯2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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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