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854號
FYEV,112,豐補,854,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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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85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江嬌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沛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76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75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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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