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8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情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丞將
送達代收人 蔡文齊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情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