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2年度,106號
FYEV,112,豐簡,106,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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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吳蔡海
蔡彩琴
蔡敏
蔡文軒
蔡錦煌
蔡文來
蔡文盛
李頭
蔡添枝
林英劼
蔡孟庭
蔡孟珍
蔡岳霖
蔡秉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蔡孟庭蔡孟珍蔡岳霖蔡秉橙應就被繼承人蔡巫阿 美所遺坐落臺中市○○○○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辦 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段000地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 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2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其餘 部分分歸被告取得,並按附表一「應有部比例」欄所示比 例維持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吳蔡海雲、張蔡彩琴蔡敏蔡錦煌、蔡文 盛、蔡李頭蔡添枝林英劼蔡孟庭蔡孟珍蔡秉橙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9.96平方公尺、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乙 種建築用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 為10分之1,被告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合計為10分之9。系爭 土地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 ,惟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之分割無法達成協議,又系爭土地呈 現不規則五角形且不方正,若採原物分配方式,將造成土地 過於細分,無法達成系爭土地最大之經濟效益。為此,爰依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規定請求變價分割系 爭土地;另訴外人蔡巫阿美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死亡,然 其繼承人就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並未辦理繼承登記,併 請求被繼承人蔡巫阿美之繼承人(即被告蔡孟庭蔡孟珍蔡岳霖蔡秉橙)就蔡巫阿美之應有部分10分之1辦理繼承 登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蔡孟庭蔡孟珍蔡岳霖、蔡秉 橙應就被繼承人蔡巫阿美所遺臺中市○○○○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㈡共有人共有坐落臺中市○○○○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價金均按兩造持分比 例分配。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蔡岳霖、蔡文來、蔡文軒部分:
  系爭土地上之百姓公廟係祖先所留下,已祭祀使用50多年, 反對變價分割,請求依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下稱雅潭地 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2年8月14日雅土測字第97000號 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將編號A部分(面積20 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其餘部分被告願意維持共有。 ㈡被告蔡添枝蔡秉橙、蔡李頭蔡文盛蔡錦煌蔡敏、張 蔡彩琴、吳蔡海雲部分:
  系爭土地上之百姓公廟係祖先所留下,已祭祀使用50多年, 被告願意維持部分共有,反對變價分割。
 ㈢被告林英劼蔡孟庭蔡孟珍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 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 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 亡共有人繼承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



有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 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 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蔡巫阿美於 111年10月24日死亡,被告蔡孟庭蔡孟珍蔡岳霖、蔡秉 橙為其繼承人,迄未就被繼承人蔡巫阿美所遺之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乙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蔡巫阿美及其繼承人之資料(含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 (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憑(見本院111年度補字 第2251號卷第57、63至70、103至115頁,下稱補字卷)。是 原告為順利分割系爭土地,請求被告蔡孟庭蔡孟珍、蔡岳 霖、蔡秉橙就其被繼承人蔡巫阿美遺留之系爭土地應有部辦理繼承登記,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有人之請求,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 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 、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 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 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判要旨參照);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 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是 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用 及公共利益、全體或多數共有人利益等因素,並兼顧公平之 原則。若原則上認原物分配對全體或多數共有人有利,須先 就原物分配,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且就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 部分受分配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並非定出於變賣之一途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系爭土地之使用分 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之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補字卷第63至70頁) ;又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兩造就系 爭土地亦未訂有不分割協議,又無協議分割之事實,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



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
 ㈣再查,系爭土地位於臺中市大雅區和平路之北側,系爭土地 靠東側有一座百姓公廟,至少40年前即已興建,復於81年、 83年間陸續進行補修及重修,百姓公廟四周以水泥圍牆及鐵 皮圍成,有一獨立出入口可通往和平路;百姓公廟主建物為 一層樓磚造,前方有一不鏽鋼供桌,該供桌下方為磚造,上 方為不鏽鋼桌面;面向百姓公主建物左側有一紅色鐵皮製倉 庫,用以放置金紙錢及打掃工具等物,倉庫之西側有一個鐵 製金亭,面向百姓公主建物右側為花圃,種有榕樹,旁邊土 地有水泥覆蓋,略有高低差,百姓公廟圍牆內西側置有一個 金爐;百姓公廟西側圍牆外側為空地,係供後方建物使用等 情,業據本院會同兩造履勘無誤,並製有勘驗筆錄、現場照 片,及雅潭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2年2月20日雅土測字 第181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至101、 第105至117、12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系爭土地上 之百姓公廟係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前往祭祀、供奉,並曾經多 數人募樂捐進行重修工程,有募樂捐芳名匾牌之照片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121頁),堪認系爭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多 數共有人及不特定之多數人長久以來之祭祀場所,是原告主 張變價分割,忽略多數共有人及不特定之多數人因祭祀需求 而對系爭土地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難認為適當及符合公平 原則之分割方法;參以系爭土地多數共有人表示願意維持部 分共有(本院卷第175至195頁)。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利用 現況,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前之使用狀態、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綜合考量,認採如附圖 所示之分割方法,對全體共有人而言,並無不公平之情形, 且原告所分得部分之土地面積與分割前以應有部分所換算面 積大致相符,分得部分之土地亦臨道路,並無不能通行之情 事,符合系爭土地之整體經濟效能,並兼顧兩造之利益,應 屬公平適當,而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院考量系爭土地係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依前開說明, 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比例負擔為適當,爰 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比例 1 吳蔡海雲 5/63 2 張蔡彩琴 5/63 3 蔡敏 5/63 4 蔡文軒 5/63 5 蔡錦煌 5/63 6 蔡文來 7/63 7 蔡文盛 7/63 8 蔡李頭 5/63 9 蔡孟庭蔡孟珍蔡岳霖蔡秉橙 公同共有7/63(繼承被繼承人蔡巫阿美之應有部分) 10 蔡添枝 5/63 11 林英劼 7/63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吳蔡海雲 1/14 2 張蔡彩琴 1/14 3 蔡敏 1/14 4 蔡文軒 1/14 5 蔡錦煌 1/14 6 蔡文來 1/10 7 蔡文盛 1/10 8 蔡李頭 1/14 9 蔡孟庭蔡孟珍蔡岳霖蔡秉橙 連帶負擔10分之1 10 蔡添枝 1/14 11 林英劼 1/10 12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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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