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2年度,92號
HLEV,112,花簡,92,2023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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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92號
原 告 魏世青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王健雄


訴訟代理人 王英傑

被 告 鍾軍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更正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如下列更正後附表二、⒉粗體字所示之附屬建物,為本件 共有物分割效力所及(見卷131、134頁),本院上開之判決未 予列明,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更正後附表:
一、土地:   ⒈花蓮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60平方公尺)   ⒉花蓮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 二、建物:   ⒈花蓮縣○○鎮○○段000○號(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路○段000巷00號)房屋   ⒉花蓮縣○○鎮○○段000○號旁面積為41.97平方公尺之未經保存登記建物(鐵皮造,1層,拍賣時編為查封561建號)及其附屬建物雨遮(面積14.42平方公尺)、車庫(面積53.58平方公尺)。 編號 姓 名 應有部分 備 註 1 魏世青 1/15 2 王健雄 1/3 3 王英傑 1/3 4 鍾軍庭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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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