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建小字,112年度,4號
HLEV,112,花建小,4,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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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新聯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琦
訴訟代理人 陳恭文
被 告 張奕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200元及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4,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就被告所為兩造有口頭約定使用8MM強化玻璃,而原告未施 作,因而額外請訴外人估價施作之支出部分應抵銷14,300元 之抗辯,其固提出估價單為證(卷133頁),然因被告並未 舉證說明兩造間確實有此協議,且經原告否認(卷158頁) ,故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此部分被告抗辯應抵銷之金額 ,並無理由。
二、至被告抗辯因原告矽利康部分未施作完畢,故需抵銷額外請 訴外人估價施作之4,000元部分,已提出上開估價單為證, 並提出現場照片為佐(卷135-149頁),而由前開照片觀之 ,現場窗戶之矽利康施工確實有不完足、外觀也不完整之情 ,是被告此部分之抵銷抗辯,尚屬有據;至原告固主張已經 完成驗收並經被告同意,且矽利康當初是一同施作的鐵工同 意要代替原告施作,所以不是原告的責任云云,惟就驗收完 成部分,遍查卷內兩造之對話紀錄,均無顯示被告已同意驗 收已完成之對話,而縱使鐵工有同意代替原告施作,然亦僅 係鐵工與原告間之關係,斷不得藉以拘束被告,是原告此處 主張,自無所據。
三、從而,本件兩造約定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69,200(卷21 頁),應扣除因原告未完成施作被告請訴外人代為施作之矽 利康費用4,000元後,由被告給付原告65,200元。四、利息起算日為112年8月8日(卷51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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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聯發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發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