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2年度,573號
HLEV,112,花小,573,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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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5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郭俐伶
被 告 蔡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913元,及其中29,370元自 民國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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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