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991號
KSYV,112,監宣,991,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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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侯淳芳 住○○市○○區○○○路000號20樓之1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前項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武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姊,甲○○前 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6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確定。甲○○目前聘請看護照顧,每 月所需生活支出及照護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 除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補助外,無其他收入,甲○○尚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為籌措甲○○日後 生活照顧費用,基於甲○○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第11 01條規定,聲請准予代甲○○處分系爭不動產等語。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 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 ,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因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 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 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 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系爭不動產登記謄 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甲○○每月所需支出費用明細、系爭 不動產當地區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資料及現況照片等件為證 。又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侯石龍開具甲○○之財產 清冊陳報本院,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取 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63號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自



得聲請本院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所有之系爭不動產 。
(二)本院審酌甲○○無法自理生活,需人24小時看護,目前聘請看 護照顧,甲○○除日常生活及醫療開銷外,仍有相當之看護費 用需支出,又系爭不動產出售後,所得價金用以支付甲○○看 護及日常生活費用,能使甲○○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 對甲○○應屬有利,再依聲請人所提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 載,系爭不動產預計出售價格為680萬元,依甲○○之應有部 分比例3分之1計算可取得約為226萬餘元,相較系爭不動產 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54,990元,房屋課稅現值為20 0,800元,換算甲○○應有部分價值約為682,848元(計算式:5 4,990元/平方公尺×710.39平方公尺×473/30000+200,800元× 1/3=682,8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堪認聲請人所述擬出售 之價格尚非對甲○○不利益。復參酌系爭不動產為繼承取得且 為3人共有,其他共有人願出售各自應有部分,而甲○○於系 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無法為獨自使用。從而,聲請人聲請許 可處分系爭不動產,可使甲○○能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 ,合於甲○○之利益且有必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 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即 監護人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自 應妥適管理,將之存入甲○○設於高雄武廟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之帳戶內,並使用於甲○○未來生活及照護所需費用 ,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710.39平方公尺) 30000分之473 2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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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