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特留分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71號
KSYV,112,家繼訴,171,20231227,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黃品傑

黃宇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王雅芳

代 理 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給付特留分之訴,然查訴外人黃玉杉已對被 告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 0 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受理在案。茲因上開確認繼承權不存 在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 ,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