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賴茂陽
代 理 人 賴世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 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6月5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 1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 年6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 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12159 股票 1 21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12503 股票 1 42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25208 股票 1 21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48851 股票 1 231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33354 股票 1 5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41095 股票 1 20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44008 股票 1 7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47642 股票 1 40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73190 股票 1 20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74426 股票 1 40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77449 股票 1 40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33547 股票 1 9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K5739 股票 1 2 0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33931 股票 1 90 01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14 01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1 01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26 01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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