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78號
KSDV,112,除,278,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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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蔡秋霞
代 理 人 許麗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11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邱眞理 (民國100年10月20日歿)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1張( 以下合稱系爭股票),惟因系爭股票遺失,遍尋無著,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 112年7月3日刊登於本院網路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或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2年6月26日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1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 月內;嗣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2年7月3日本院網路公告,至1 12年12月3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股票乙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有本院公告 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6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7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350 008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股票 1 470 009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股票 1 764 010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股票 1 909 011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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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