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志豪
被 告 唐記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翎雨
被 告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5萬2,80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唐記有限公司(下稱唐記公司)分別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莊翎雨、林峻丞為連帶保證人, 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各 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唐記公司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經伊銀行以書面為催告後,仍未清償,債務 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伊銀 行得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 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 書、借款展期約定書、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利率變動表、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中華郵政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一:
編號 原借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期 借款期間及本息攤還方式 開始未繳納本息之日期 1 75萬元 112年2月23日 ㈠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8月23日止。 ㈡每月2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765機動調整計算。 112年6月23日 2 225萬元 112年2月23日 ㈠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8月23日止。 ㈡每月2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765機動調整計算。 112年6月23日 3 120萬元 107年9月28日 ㈠借款期間自107年9月28日起至112年9月28日止。 ㈡每月28日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計付,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季調基準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22機動調整計算。 ㈢110年7月27日簽訂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自110年6月28日起,本息攤還方式改為前12個月於每月28日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112年6月28日 4 75萬元 109年6月9日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 ㈡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9日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於每月9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機動調整計算。 ㈢110年7月8日簽訂借款展期約定書及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到期日展延至114年6月9日,本息攤還方式改為自110年6月9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9日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112年7月9日 5 280萬元 107年9月28日 ㈠借款期間自107年9月28日起至112年9月28日止。 ㈡每月28日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計付,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季調基準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22機動調整計算。 ㈢110年7月27日簽訂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本息攤還方式改為自110年6月28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28日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112年6月28日 6 425萬元 109年6月9日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 ㈡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9日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於每月9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機動調整計算。 ㈢110年7月8日簽訂借款展期約定書及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到期日展延至114年6月9日,本息攤還方式改為自110年6月9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9日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112年7月9日 附表二: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原借金額 (新臺幣) 1 75萬元 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5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5萬元 2 225萬元 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5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25萬元 3 15萬4,991元 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9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20萬元 4 48萬5,426元 自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5萬元 5 36萬1,646元 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9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80萬元 6 275萬743元 自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25萬元 合計 675萬2,806元 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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